问:什么叫进出境旅客通关?
答:进出境旅客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问:旅客通关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2.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3.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其中,携带中国法律和政府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还要向海关交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查验征免税放行后才能携离海关监管现场。
4.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旅客携带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5.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问:什么是旅客申报?
答:旅客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问:旅客申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2.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4.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5.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按规定填报所带行李物品。做到完整、真实、清楚。申报单证上所列有关各项内容,都要填写,并且要如实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所带物品相符。申报不实或伪报、瞒报,旅客应负法律责任,海关将依法处理。
问:行李物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查验?有什么要求?
答:行李物品,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场所和时间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如情况特殊,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海关认为必要与可能,也可到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查验。遇此种情况,申请人要支付规费,并提供交通工具等方便。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单独进行查验。
问:什么是免验?对享受免验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免验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法律和海关法规,对进出境人员携运的物品给予免予查验的礼遇。
免验人员,免填“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不予查验。但是,当有重大理由推定免验人员的行李中装有我国法律和政府规章规定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海关可以进行查验。海关查验时,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到场。
免验人员进出境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问:享受免验礼遇的外籍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通常规定和国际惯例,持有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给于外交签证活礼遇签证的人员,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免于查验放行。
问:海关加施的封志,物品所有人可否予以开启?
答:海关在进出境物品上加施的封志,任何人,包括物品所有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海关可处有关当事人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海关监管物品是指哪些物品,海关对监管物品所有人有什么要求?
答:海关监管物品,是指尚未办清海关手续的进出境物品,主要指:过境、转运物品,暂时进出口物品(包括法规规定登记后必须复带出境或进境的物品)、保税物品。保税物品,主要是指存入保税仓库的物品以及和“在外售券、境内取货”等业务有关的外汇商品、免税品。
海关监管物品,在未办清海关手续、海关结关放行前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物品的有关所有人应按海关各项有关规定,办理物品进出境手续;海关监管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售、抵押,违者,海关则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问:哪些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答: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问:哪些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答: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4;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5.携带文物者;
6.携带货物、货样者;
7.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8.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问:什么是红绿通道通关制度。
答:红绿通道(亦称申报或无申报通道)通关制度,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海关对旅客行李通用的一种验放制度,是进出境旅客在海关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并选择通道办理海关手续的一种制度。实施红绿通道通关制度的海关,在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所设置通道,在通道前,用中英文分别标明“红色通道”(申报通道goods to Dec1are)和“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Nothing to Dec1are);前者标志为红色正方形“”,后者为绿色正八角形“”。实施这一通关制度的目的是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目前,在我国主要空港海关和旅客流量大的其它海关,均实施这种验放制度。
问:旅客选择通道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一是按通关规定应向海关申报的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二是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三是除通关规定明确应向海关申报的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问:不按规定选择通道,海关是否要处理?
答: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按规定应选择申报通道的旅客不按规定选择通道的,已构成事实上向海关申报不实或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什么是旅行自用物品?其范围包括哪些物品?
答:“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包括:
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问: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限一件。海关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问:对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范围或进境手续不全、无法当场放行的物品,海关怎样处理?
答:对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范围或进境手续不全、无法当场放行的物品,海关要收取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收取我境内法人出具的保函予以放行。对无法收取保证金及保函的,海关予以暂留保管,待补办手续后放行。
问: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答: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运进。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运进时,旅客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关申报单证、提货单证等到进口地海关申报,申报时要提供物品清单。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在出境前持有效出境证件等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办理托运手续,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原则上以一般生活用品、书籍、笨重物品为限。
来往港澳的旅客,除经特准的外,海关不办理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或运出的行李物品。
问:海关暂准进出境的物品有无时间限制,未复带出入境如何处理?
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所谓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是指入境的非居民旅客本次进境之日起到最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出境的居民本次出境之日起到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未经海关许可不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海关依法处理,包括补税或处以罚款。
问: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个人物品,海关有什么规定?
答: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个人物品,不属旅客行李物品范围。海关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外国专家、外国使领馆人员、外国常驻机构人员以及其他经特殊批准的人员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的物品,海关按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对于从国外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给中国公民和外侨的物品不准进口,予以退运。
问:旅客携运进出境不属自用的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或者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怎样处理?
答:旅客携运进出境不属自用的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或者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存入仓库的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自暂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如携带进口的是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而物品仍在自用范围以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可予以征税放行。
问: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因故不能当时办结海关手续或不能按章纳税的,海关如何处理?
答:海关不予放行。物品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由旅客自物品暂留之日起3个月内、来往港澳限、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将提前处鱼),办结进口手续或退运,海关亦可视情收取保证金或境内法人的保函先予放行,而后补办进口手续结案。
问: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如何分类?
答:海关把旅客行李物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物品包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包括: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包括: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物品分类说明:
——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所列分类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超出本表所列最高价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问: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海关如何处理?
答: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问:无人认领的物品和逾期未办海关手续的物品,海关如何处理?
答:进口物品,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在海关监管区内逾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亦由海关变卖处理。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变卖之日起: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问:对进口物品的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海关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依照有关法规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和征免税放行的自用汽车、摩托车,除海关另有规定的外,在海关管理年限内,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特别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进口自用物品的管理年限为两年,进口汽车、摩托车的管理年限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