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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代理人资质
发布时间:2010-8-4  阅读次数:15963  字体大小: 【】 【】【

办事条件: 
(一)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2、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五十万元。 
4、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

应当符合上列要求。? 
(三)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1、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2、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4、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四)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具备本规定各项设立条 件的,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民航地区行政管

理机构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货运销售代

理业务。? 
办事程序: 
新申请民用航空运输一类销售代理经营许可办事程序: 
步骤一:登录民航总局政府网站()查询有关管理规定,主要

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第37号令”)、

《申请民用航空运输一类销售代理业务资格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及有关格式文本

。 
步骤二:已基本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登录民航总局政府网站(

),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其中对填写推荐意见的航空公司要求:1、应为国内

注册的航空公司2、应为法人单位3、其经营范围包含国际航线经营权)。 
步骤三:根据总局第37号令、《申请民用航空运输一类销售代理业务资格需提供

的材料清单》及有关格式文本,准备齐全申请表格、申请材料,并向拟申请资格

企业营业地点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参见《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省

、市、自治区一览表》及《受理申请民航空运销售代理资格的联系表》 
步骤四: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总局第37号令的规定要求予以初审,并在20个工作

日内将初审意见通知申请人。 
步骤五:地区管理局负责将通过的初审材料报送到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根据总局

第37号令予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合格者当场或5日内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

合格者正式受理。 
步骤六:民航总局根据总局第37号令予以审批,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

的决定。 
步骤七:民航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许可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

内颁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人接到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后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民用航空运输一类销售代理经营许可证书到期换证、变更办事程序: 
步骤一:登录民航总局政府网站()查询有关管理规定,主要

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第37号令”)、

《换发一类空运销售代理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一类空运销

售代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企业变

更投资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企业变更营业地址需提

供的申请材料清单》、《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企业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需提

供的申请材料清单》及有关格式文本。 
步骤二:已基本符合上述条件者,登录民航总局政府网站()

,下载并填写到期换证、变更申请表格。 
步骤三: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民航总局根据民航总局第37号令

予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合格者当场或5日内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合格者正

式受理。 
步骤四:民航总局根据民航总局第37号令予以审批,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

批准的决定。 
步骤五:民航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许可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

内颁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人接到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后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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